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1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78號
- 債權人
- 馗鼎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昱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分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債務人昱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