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1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100號
- 債權人
- 高豫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盛鑫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0年12月12日。如係後者,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三、提出經債權人高豫吉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1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盛鑫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0年12月12日。如係後者,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三、提出經債權人高豫吉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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