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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2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23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 務 人
興隆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64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釋明文件:電信設備欠費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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