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4號
- 債權人
- 鼎鋒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依提出之合約所示,契約當事人為奇宏電子(深圳)有限公司,非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