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7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786號
- 債權人
- 翁來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建華即華鼎工程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債務人邱建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華鼎工程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