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52號
- 債權人
- 遠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大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興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和興運實業有限公司在高雄有營業所之證明公司登記所在地之相關資料。
二、債務人和興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