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6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678號
- 債權人
- 長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長博汽車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前列長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長博汽車有限公司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靜怡
- 債權人
- 長常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阿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立會計事務所、沈美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係自立會計事務所、沈美冠,亦或僅沈美冠一人。
二、釋明請求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沈美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