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施明宏
- 當事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國勇即竟宏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李國勇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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