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 原告王吉泰即晟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債 權 人 王吉泰即晟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重慶錫周殯葬服務有限公司、劉添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釋明對債務人劉添財請求之依據(本件契約當事人為重慶錫周殯葬服務有限公司,劉添財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重慶錫周殯葬服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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