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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9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996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
廣晏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雅颯
債務人
債務人
黃賜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廣晏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103年6月24日、民國103年10月17日邀同黃雅颯、黃賜福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訂立授信契約書(現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證一),金額各為新臺幣(以下同)捌佰萬元整、貳佰萬元整,約定金額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償還方式、利息及違約金悉依「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所載條款之約定方式計付。

(二)嗣後相對人廣晏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6月25日、103年10月21日分別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證二)向聲請人借款四筆:

1.陸佰肆拾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6月25日起至108年6月2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23%)加年率2.8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4.05%)。

2.壹佰陸拾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6月25日起至108年6月25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23%)加年率2.8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4.05%)。

3.壹佰肆拾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0月21日起至108年10月21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23%)加年率2.8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4.05%)。

4.陸拾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0月21日起至108年10月21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23%)加年率2.82%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4.05%)。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6、7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等簽立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暨借款憑證可稽。

(三)詎債務人廣晏企業有限公司僅繳納本金至民國104年9月25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授信契約書第6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黃雅颯、黃賜福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7996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黃雅颯、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4.05% │││104999│賜福、廣晏│月21日起│││││0元  │企業有限公│││││││司││││├──┼───┼─────┼──────┼──────┼───────┤│ 002│新臺幣│黃雅颯、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4.05% │││450000│賜福、廣晏│月21日起│││││元│企業有限公│││││││司││││├──┼───┼─────┼──────┼──────┼───────┤│ 003│新臺幣│黃雅颯、黃│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4.05% │││472747│賜福、廣晏│月17日起│││││9元  │企業有限公│││││││司││││├──┼───┼─────┼──────┼──────┼───────┤│ 004│新臺幣│黃雅颯、黃│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 │年息4.05% │││118186│賜福、廣晏│月17日起│││││5元  │企業有限公│││││││司││││└──┴───┴─────┴──────┴──────┴───────┘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黃雅颯、黃│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04999│賜福、廣晏│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  │企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黃雅颯、黃│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50000│賜福、廣晏│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企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新臺幣│黃雅颯、黃│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472747│賜福、廣晏│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  │企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新臺幣│黃雅颯、黃│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18186│賜福、廣晏│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  │企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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