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

債權人
上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曼羅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羅曼羅蘭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