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許文通
- 原告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167號債 權 人 台灣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展粉業有限公司、吳世佳、李錦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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