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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
    小木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小木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雪芳 上聲請人小木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台端檢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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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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