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小木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小木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雪芳 上聲請人小木偶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台端檢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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