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66號
- 聲請人
- 翊立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邦傑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支票號碼AE7018413 支票之甲存帳號為「000004271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4271不符,請確認何者係為正確,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二、台端聲請狀支票號碼AD1158407 支票之發票人為「黃靜宜」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為「雲鑫廣告 黃靜宜」不符,請確認何者係為正確,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