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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3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本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快樂
上聲請人本弘實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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