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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2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楊勝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290 號裁定於105 年7 月26日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上開裁定核定聲請人於104 年1月至105 年5 月任職於恆綱理貨行,薪資加獎金收入平均每月為新台幣(下同)41,108元。嗣債務人具狀陳報已於105年9 月15日因部門裁撤自恆綱理貨行離職,並於105 年11月15日開始任職於港一企業有限公司,起薪每月26,000元,另有全勤獎金2,000元、勞安津貼(即職務加給)2,000元,每月收入約30,000元,為此提出每月清償8,000元之更生方案,然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表示同意與否,無一同意,該更生方案未獲可決等情,有債務人所提出之離職證明書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港一企業有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本院106 年1 月23日調查筆錄、債務人105 年12月薪資條、債務人之高雄銀行存摺影本、106 年1 月23日更生方案等件在卷可查。次查,債務人在港一企業有限公司任職以來,於106 年1 月薪資加獎金之收入為41,494元(底薪扣除勞健保後實領25,394元、全勤津貼2,000元、職務加給2,000元、超時加班津貼5,700 元、假日津貼6,400 元)、於106年2 月之薪資收入為40,170元(實領底薪25,680元、全勤獎金2,000 元、職務加給2,000元、技術津貼4,000元,超時加班津貼6,490元)、於106 年3 月之薪資收入為38,937 元(實領底薪28,937元、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加給2,000元、技術津貼4,000元、下夜津貼2,000元)、於106 年4 月之薪資收入36,937 元(實領底薪28,937元、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加給2,000元、技術津貼4,000元),則債務人之薪資因獎金之計算,每月皆不同,其中底薪(106 年4月為28937元)、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加給2,000元每月皆有領取,而技術津貼若有貨物損毀等狀況將會被扣除,故僅以二分之一即每月2,000 元估算,超時加班津貼因需視公司工作量而定,亦僅以105 年12月至106 年4 月每月平均5,240 元之二分之一即2,620 元估算,另年終獎金105 年發放4,400 元,而106 年部分尚未發放,經債務人預估應為26,000元,故以每月2,167元估算(26,000/12),合計估算後債務人每月之平均收入為39,724元(28,937+2,000+2,000+2,000+2,620+2,167),此有債務人之薪資條、港一企業有限公司106年3月31日函、港一企業有限公司105年11月28日公告、債務人106 年5 月25日陳報狀等件在卷可稽。另查,債務人之配偶自105年7月至106年3月止,按月各入帳21,743元、20,654元、14,730元、18,095元、25,438元、19,318元、20,813元、17,616元、18,553元,平均每月收入約19,662元,收入尚屬穩定,不需債務人扶養,且可協助扶養與債務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等情,有債務人配偶之薪資轉帳帳戶存摺、106 年2月薪資單影本各1 件附卷可按。又債務人並無以自己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國稅局財產總歸戶財產清單上顯示有一84年出場之汽車,然債務人稱該車因積欠稅金,已經監理所拖吊並辦理報廢,亦查無股票、基金、不動產等之財產,此有本院106 年1 月23日調查筆錄、債務人106 年5 月25日陳報狀、切結書、106 年4 月20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三、再查,債務人目前與配偶居住於高雄市,育有兩子,均為92年生之未成年人,現居住於債務人母親所有之房屋。就子女扶養費部分,因配偶尚有穩定收入,應平均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若以一受扶養人口每年免稅額85,000元核算,一名子女每月扶養費用為7,083元,債務人應負擔其半即3,542元,兩名子女共7,083元;而債務人個人生活費用,以高雄市106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2,941元計算,則債務人每月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合計為20,024元(計算式:7,083+12,941 ),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106 年4 月10日陳報狀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以前所列計債務人之每月可處分收入39,724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0,024元後,債務人每月餘19,700元,以該數額之九成即17,730元用於清償本件更生債權,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且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從而,本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應予認可。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在兼顧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837,924 │7.16% │1,27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569,962 │4.87% │86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82,354 │0.7% │12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240,026 │2.05% │36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63,497 │3.96% │702 │├──────────┼──────┼─────┼──────┤│元大商業銀行 │440,283 │3.76% │66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617,567 │13.82% │2,450 │├──────────┼──────┼─────┼──────┤│大眾商業銀行 │256,588 │2.19% │38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103,019 │17.97% │3,186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306,000 │2.61% │464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956,302 │8.17% │1449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 │1,837,749 │15.7% │2,784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507,095 │4.33% │768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1,485,749 │12.69% │2,250 │├──────────┼──────┼─────┼──────┤│債權總額 │11,704,114 │每期金額 │17,730 │├──────────┼──────┼─────┼──────┤│清償成數 │約10.9% │清償總額 │1,276,56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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