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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簡勝川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債權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債權人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1輛、本院執行處拍賣債務人名下財產所得分配款新臺幣(下同)455,787元、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人壽)保單1張,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險契約,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在卷可證;其中汽車車齡已25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是聲請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上開強制執行所得案款及臺灣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1,477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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