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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0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04號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陳菊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陳菊妹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建號之第「一」類最新登記謄本到院供辦。(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邱陳菊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案外人邱鶴鈞、葉香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案外人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東城科技有限公司、詠龍能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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