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2號
- 聲請人
- 謝幸珊
- 聲請人
- 非訟代理人 張富喆
- 相對人
- 億圓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華愛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林恩晞於民國105年3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謝幸珊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72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105年6月20日,遲延利息、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於民國105年3月22日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5年4月15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於民國105年4月19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林恩晞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款合約書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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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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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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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 │左營 │新庄 │十三 │1402 │建│3,367.00 │287/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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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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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建號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 │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範圍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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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369 │左營區新庄段十三小段 │鋼筋混凝土造│十五層:80.80 │陽台: │全部 │
│ │ │1402地號 │26層 │合計: 80.80 │ 11.65│ │
│ │ ├───────────┤ │ │雨遮:0.61│ │
│ │ │左營區博愛二路422巷2號│ │ │ │ │
│ │ │十五樓之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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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新庄段十三小段 3494 建號 12,444.9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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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