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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 原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057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義中即龍騰企業社、潘姿英、陳裕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義中即龍騰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潘姿英、陳裕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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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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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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