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05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057號

聲請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義中即龍騰企業社、潘姿英、陳裕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義中即龍騰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相對人潘姿英、陳裕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