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3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88號
- 聲請人
- 潘金德即新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韻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又執票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即未備)。
二、相對人徐韻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