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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390號聲 請 人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康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節能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楊明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票號447817之原本乙紙。 二、相對人楊明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節能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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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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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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