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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91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91號

聲請人
聖兒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丞
相對人
梁淑菭
相對人
巫蘭英
相對人
吳宛蓁
相對人
董偉明
相對人
陳采民
相對人
高淑惠
相對人
高巧霖
相對人
黃千芬
相對人
林瓊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於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558 號假扣押事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558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40 號執行假扣押,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全卷卷證,核閱無訛。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相對人105 年5 月13日陳報狀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係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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