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91號
- 聲請人
- 聖兒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宏丞
- 相對人
- 梁淑菭
- 相對人
- 巫蘭英
- 相對人
- 吳宛蓁
- 相對人
- 董偉明
- 相對人
- 陳采民
- 相對人
- 高淑惠
- 相對人
- 高巧霖
- 相對人
- 黃千芬
- 相對人
- 林瓊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於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558 號假扣押事件對於聲請人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558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340 號執行假扣押,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全卷卷證,核閱無訛。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相對人105 年5 月13日陳報狀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係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