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 原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光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10號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相 對 人 陳光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民國(下同)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3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以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為擔保,並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6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陳光昌同意返還提存物,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65號提存卷查明屬實。惟上開假扣押裁定所列之受擔保利益人除相對人外,尚有案外人御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啟源等二人,而聲請人並未證明案外人御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啟源確無損害發生、或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全部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是尚難認本件之應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合先敘明。又查聲請人並未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案外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亦未提出經案外人等同意返還之同意書,綜上所述,尚難認聲請人就上開擔保金已符合首揭要件,而得請求返還,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