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826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826號

原告
許智捷
被告
青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淨(原名:郭紫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03 年度救字第206 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償付訴訟費用,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亦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本於同一法理,為督促當事人早日償付國庫暫時墊付之訴訟費用,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3 年度救字第206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預納裁判費在案。嗣該事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勞訴字第2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667 元,其應徵而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840元,是依前揭判決所示比例計算,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588 元【計算式:16,840×51%=8,588,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252 元【計算式:16,840-8,588=8,252】,並均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第91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