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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8號

選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8號

聲請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代理人
盧玲月
相對人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廢止公司登記,應行清算程序,因董事均解任,原臨時管理人經本院撤銷登記,致該公司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茲因相對人目前滯欠101 年、102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下同)466,919 元、631,059 元,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為公司法第24條所明定,此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同法第26條之1 規定甚明。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322 條亦有明文。是當股份有限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時,如該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股東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即由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倘無董事擔任清算人,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之。

三、經查:相對人業經高雄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全體董事業已解任,原臨時管理人亦經撤銷囑託等情,此有高雄市政府105 年4 月6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9 頁、第11頁至第12頁)附卷可考。相對人應進行清算程序,但無法定清算人存在,亦無從召集股東會選任清算人,確有選派該公司清算人之必要。其次,相對人欠繳101 年、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466,919 元、631,059 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 頁),聲請人係職司公司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徵收之權責機關,自屬利害關係人無訛。又公司清算涉及稅賦、會計、法律等專業事項,宜選派具備前開專業知識之人擔任清算人。本院審酌高雄律師公會推薦之清算人名單中,余景登律師具備擔任本件清算人之專業知識,其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就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有地利之便,余景登律師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本院105 年6 月20日電話紀錄附卷佐憑。茲選派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宜,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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