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勞訴字第1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勞訴字第140號
- 原告
- 黃媛鈺
- 原告
- 徐麗香
- 原告
- 吳雅雯
- 原告
- 李佳憓
- 原告
- 蔡良郁
- 原告
- 黃純真
- 原告
- 包睿禎
- 原告
- 黃雯琳
- 原告
- 黃嚴萱
- 原告
- 謝季芬
- 原告
- 謝玉君
- 原告
- 梁惠萍
- 原告
- 楊巧琪
- 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尚宏律師
- 被告
- 杉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光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被告於民國105 年上半年出現營運狀況不穩定情形,自105 年5 月起即無給付薪資,而被告終止雙方勞動契約後亦未給付原告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等,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個人專戶等情。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此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