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建字第1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建字第103號

原告
興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照國
被告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依兩造簽訂之合約書第11條約定,合意以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在卷可參。經查被告公司設於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復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上所述,則關於本件訴訟之管轄,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