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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建字第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建字第73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華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泰源興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祈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宏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38,4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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