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建字第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建字第73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源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華
- 訴訟代理人
- 曾劍虹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泰源興水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祈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中律師
朱宏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38,4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