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審移調字第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鳳至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趙王秀涵
代理人
趙綦燁
相對人
忠賢工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余欣蓉
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審移調字第19號給付貨款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調解委員陳俊卿到庭調解關係人:如報到單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給付方式為:於本件調解成立當日當場給付壹拾伍萬元予聲請人點收無誤,其餘肆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分四期給付,於105 年4 月30日、105 年5 月31日、105 年6 月30 日 分別給付壹拾萬柒仟元,於105 年7 月31日給付壹拾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如有一期屆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四期款項,由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示之支票四紙於本件調解成立當日當場交付聲請人收訖。聲請人代理人:趙綦燁

二、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聲請人代理人 趙綦燁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余欣蓉相對人代理人 鄭基律師調解委員 陳俊卿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書 記 官 戴金龍

           書 記 官    戴金龍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戴金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