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0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011號

原告
中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秋鴻
被告
建泓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志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向原告採購鎢鉬材料一批,原告已完成交貨並開立發票10張交付被告,惟被告迄今尚有發票號碼QW13453705、含稅金額新臺幣(下同)1,395,030 元之貨款未付,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然因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此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且經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