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63號
- 原告
- 瑞濂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龍峻翰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聰律師
- 被告
-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款項,查被告公司設址位於新竹市○區○○路00號8 樓之1 ,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原告復未陳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理由及依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