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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63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63號

原告
瑞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峻翰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被告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款項,查被告公司設址位於新竹市○區○○路00號8 樓之1 ,有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在卷可稽,原告復未陳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理由及依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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