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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李育信
  • 法定代理人
    林麗俐、廖健郎

  • 原告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虎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099號反訴原告 即 被告  虎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俐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告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50,800 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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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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