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0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099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虎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俐
- 訴訟代理人
- 錢紀安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健郎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50,800 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