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1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102號
- 原告
- 天山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玲珍
- 訴訟代理人
- 陳煜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阮威勝即活力得中山脊椎外科醫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97,108 元,嗣於民
國105 年11月8 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060,4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900元
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