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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278號

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278號

原告
吳姿蓉
被告
樺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品雅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36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7 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8 月6 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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