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2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278號
- 原告
- 吳姿蓉
- 被告
- 樺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品雅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136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7 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8 月6 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