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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26號

確認法律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326號

原告
張思賢
被告
劉昆鴻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於民國100 年10月19日簽立之共同合建確認書之法律關係存在。經查,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南市,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2326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律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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