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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35號

原告
班針林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036,080 元,嗣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追加狀中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210,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0,796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7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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