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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79號

原告
柯邱不
原告
董孝倫
原告
董倫弘
原告
董倫祥
兼上一原告
董石心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勤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川
被告
同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松
被告
郭台富

      黃秋芬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8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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