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李育信
- 當事人柯邱不、董石心、勤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同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郭台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重訴字第479號原 告 柯邱不 董孝倫 董倫弘 董倫祥 兼上一原告 董石心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勤利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川 被 告 同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松 被 告 郭台富 黃秋芬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8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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