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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怡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石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克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05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657,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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