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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18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8號

上訴人
佳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任莉莉

上訴人與龍揚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118 號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4,513,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62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上訴人請併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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