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8號
- 上訴人
- 佳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任莉莉
上訴人與龍揚庭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118 號給付
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4,513,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62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上訴人請併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