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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8號

原告
技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訴訟代理人
李玉美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茆怡文律師
被告
吉正電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瑛明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林心惠律師

      張芳綾律師

      蘇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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