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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建字第 16 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建字第 16 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萬冠防盜電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 105 年度建字第 16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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