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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大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秋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7 日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零柒拾壹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萬4,6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60 元,扣除前已繳納1 萬0,989元,尚欠1,0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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