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理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達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5日105年度建字第4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萬3,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93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