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15號
- 抗告人
- 聯盛鑫鋼鐵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 法 定 林美貞
- 代理人
- 抗告人
- 林泰成
- 抗告人
- 林青田
- 相對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月28日所為之105年度抗字第215號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姓名「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台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