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53號
- 抗告人
- 華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添明
- 代理人
- 蔡桓文律師
- 相對人
- 培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張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2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抗告人之股東,持有公司股數900,000 股中之250,000 股,已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3 %,並已繼續持有該股份1 年以上。而抗告人成立時乃由明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海公司)持有100 %股權之子公司,詎抗告人卻將明海公司以外之人列為股東,使實際上未投資之人得領取股利及紅利,已有未洽。再者,抗告人發放股利及紅利之標準不明,且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支出憑證,以供核對帳目,影響股東權益甚鉅,故有依法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財務帳目之必要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法院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2 項規定訊問利害關係人即抗告人,聽取抗告人陳述意見,逕依相對人之聲請裁定選任會計師為檢查人,程序違反法律規定,顯有違誤,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利害關係人,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自明。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裁定而權益受影響之人。於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法院所欲選派之檢查人,與該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前揭說明,法院為裁定前,應踐行訊問程序,使當事人及該檢查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俾維護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四、經查,相對人係繼續1 年以上持有抗告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此有民國101 年12月25日抗告人股東名簿及董監事名單1 份可證,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相對人聲請選派檢查人,即屬有據。惟查,原審於裁定選派檢查人前並未訊問抗告人、相對人以及受選派之檢查人等利害關係人,即逕依函詢高雄市會計師公會之結果,裁定選派黃敬茹會計師為檢查人,經本院依職權查證無訛,難認原審已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2 項之規定,使抗告人等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原審所為程序於法尚有未合。從而,本件有未訊問利害關係人之程序瑕疵,並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原裁定予以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當處理之必要。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由原審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