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台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芳美
- 相對人
- 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再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崇仁順會計師為相對人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指定張益順會計師為相對人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惟張益順會計師因故辭任,經本院再徵詢高雄會計師公會結果,林崇仁會計師同意擔任本件檢查人。林崇仁會計師目前任職聖恩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有其函覆之學經歷可憑。從而,本院認選派林崇仁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屏東市○○路00號,電話:00-0000000)為本件檢查人為適當。
二、又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245條第2項定有明文。相對人詠鉦電機企業有限公司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應予配合,俾便本件檢查順利進行,特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劉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