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楊調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吳卉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高雄市○○區○○路00○000 號7 樓,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死亡)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等語,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127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