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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9號

聲請人
蘇天祥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陸萬元後,本院一0四年度司執字第九八一五七號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五年度補字第一二七六號(含嗣後改分之本案訴訟案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蘇明陽、蘇耀鼎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98157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附表所示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聲請人出資興建,即屬聲請人所有。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為聲請人向高雄農田水利會承租,因農田水利會放領,遂由聲請人變更承租人為聲請人之子即蘇明陽、蘇耀鼎,並支付購買價金,足認蘇明陽、蘇耀鼎為聲請人之借名登記人,系爭土地之實際所有權人為聲請人本人。為免善意第三人經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程序取得系爭建物、土地之所有權,爰依法聲請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所受之損害額,或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以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起訴狀1 份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訛,並有民事執行處民國105 年7 月6 日第2 次拍賣公告在卷可參。再者,依據聲請人所提訴訟及其主張,形式上難認有何不合法、顯無理由之情形,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關於酌定擔保金額部分:本院考量系爭土地、建物最低拍賣價格分別為新台幣(下同)240 萬元、200 萬元,合計440萬元。參酌民法第203 條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5%,並依其爭執之難易程度,以及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條規定,訴訟期間應可評估約3 年。本院預估相對人因停止本件強制執行程序可能受損害額為660,000 元(4,400,000 ×5%×3 =660,000 元),爰酌定本件擔保金額為660,000 元。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有理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不動產                      │面積(單位:│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
├──┼──────────────┼──────┼───────────┤
│1   │坐落高雄市茄萣區保萣段351 地│162.94      │蘇明陽、蘇耀鼎各2分之1│
│    │號土地                      │            │                      │
├──┼──────────────┼──────┼───────────┤
│2   │門牌號碼高雄市茄萣區港埔一街│共3 樓層,面│蘇明陽、蘇耀鼎各2 分之│
│    │92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建號70│積合計313.23│1                     │
│    │8 )(坐落高雄市茄萣區保萣段│附屬建物:  │                      │
│    │351 、352 、358 、617 地號  │陽台5.33    │                      │
│    │土地)                      │雨遮9.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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